2006年11月2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五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索取好处费 自首获轻判
凌双根

  本报讯  由安吉县检察院侦查终结的安吉县良朋镇黄金村原党支部书记、经济联合社社长姚百顺涉嫌受贿一案日前有了结果。姚百顺被法院以公司、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,缓刑2年。
  经审理查明:2002年7月,安吉县良朋镇黄金村进行砂改油道路工程,该工程由安吉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徐某承接,并由周某承做。姚百顺利用职务之便,于2003年1月27日结算工程款时,向周某索取好处费共计3万元。
  案发后,姚百顺于2006年8月3日到安吉县纪委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,并退清了全部赃款。鉴于姚百顺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,系自首,据此法院依法给予减轻处罚。